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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业务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修改后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除27个(后附名单)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新设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但如果股东要求以此作为出资的法律依据的,我们仍然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27个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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